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单位或者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