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单位或者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