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除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