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贵州关岭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应当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并根据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划定的一级、二级保护区保护范围,设立界碑、界桩和标志牌等进行重点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毁坏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区的界碑、标志牌等保护设施。

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