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在保护和利用古生物化石资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举报或者制止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古生物化石资源遭受破坏的;

(三)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国有收藏单位的;

(四)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及时报告或者上交的;

(五)其他对古生物化石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