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