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第四十一条有效监理单位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发现施工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改正;发现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的,应当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并改正;发现施工中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改正。前款规定事项应当及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