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第四十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设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质量、安全生产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