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和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并为交易活动当事人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有形建筑市场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省、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有形建筑市场,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有形建筑市场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