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施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建设工程的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