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和承包第十六条有效发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迫使承包人以低于工程成本的价格竞标或者承包工程;(二)肢解发包工程;(三)擅自变更国家规定的建筑活动取费标准;(四)任意压缩合理建设工期;(五)不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六)政府投资工程以垫资为条件发包;(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