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发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迫使承包人以低于工程成本的价格竞标或者承包工程;

(二)肢解发包工程;

(三)擅自变更国家规定的建筑活动取费标准;

(四)任意压缩合理建设工期;

(五)不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六)政府投资工程以垫资为条件发包;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