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发包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办妥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已经依法办妥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

(三)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办妥工程项目登记手续;

(四)有满足项目相应发包阶段所需的技术文件;

(五)有项目资金证明、付款保函或者担保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