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高铁沿线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安装门窗、空调外机和遮阳篷以及其他改变外立面行为的,应当保证安全、美观,不得违反有关城市设计的要求。违反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改造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高铁沿线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按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出现残损、脱落、褪色等情形,影响城市容貌的,应当及时修补或者装饰、装修。违反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高铁沿线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的窗外、阳台外和屋顶,不得晾晒、吊挂和堆放物品。违反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六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城市容貌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