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更新改造需要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保持本地风貌,体现海口特色。建筑物、构筑物的造型、色彩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