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有效施工围挡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工期,工程竣工时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挡。违反规定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