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城市容貌的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容貌,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者整体景观。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