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实验区开展科学实验、科普教育、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视作品、生态旅游和救助、驯化、繁育野生动植物等活动,由保护区管护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保护区管理目标。

严禁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