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核心区除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外,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向保护区管护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