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新平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在实验区内建设旅游、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项目时,应当征求新平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