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新平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区,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