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保护区总体规划由新平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报新平县人民政府批准。

保护区范围内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依据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

经批准的保护区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