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新平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侵占保护区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公共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