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的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供热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热经营企业参加。

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经验收合格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向供热经营企业移交相关资料,移交后由供热经营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维护、维修。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