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已经建成使用的二次换热及供热管网等共用供热设施设备,未交付供热经营企业的,在本条例实施后六个月内,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建设单位与供热经营企业参与共同进行查验,查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供热经营企业移交设施和相关资料,供热经营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维护、维修。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