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及相关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对供热经营企业的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供热政策性补贴的重要依据。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信、民政、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供热用热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供热用热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供热用热服务职责。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