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供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实现城镇供热基础设施建设与供热保障能力相适应。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