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管道中的热水、蒸汽的;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家用换热器、管道泵等设施的;
(三)擅自改动、破坏用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或者开启锁闭阀的;
(四)擅自改变用热性质的;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与用热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