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或者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时,应当召开由专家学者、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利益相关方的代表及其他公众参加的论证会。
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或者直接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或者公众对有关内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
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教学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召开论证会或者其他形式的会议听取意见。
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可以根据立法工作实际需要,采取其他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