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三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