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