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导致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