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编制专项普查方案、制定防控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检机构)具体负责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预警、检验检疫、检疫执法以及相关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