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省内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过检疫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运。省外调入的,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报告县级林检机构,向调出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检疫要求,取得对方省级林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入。调往省外的,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调出前按照调入地的检疫要求,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出。
对经复检发现带有松材线虫或者松褐天牛等媒介昆虫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由林检机构负责监督除害处理,其损失和费用由调入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