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道路内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所附设的,供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以及在道路红线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内施划的临时公共停车泊位。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