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占用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