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