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