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