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放弃饲养的,应当将犬只妥善处置或者送交犬只收留场所。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