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军事机关、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