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29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1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