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政府有关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发放与社会保障卡功能重复的卡证的;

(二)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卡人个人信息的;

(三)非法扣押持卡人社会保障卡的;

(四)在办理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事项中存在推诿、拖延等情形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