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等市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备从事数据交换、信息服务、结算管理等相关业务资质的机构,开展社会保障卡一卡通项目的建设、运营和服务。受委托的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落实安全保障责任,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理机制。

受委托的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机构和本市其他有关部门、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对在工作中获取的持卡人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