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