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调离本行政区域或者居住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代表应当告知本级和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迁出、调离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根据工作需要或者代表的申请,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可以参加迁入、调入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代表履职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