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为代表执行职务服务的代表工作机构,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办公室,明确工作人员,协助主席、副主席工作,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和保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