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全国、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