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