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处置第三十一条有效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紧急情况下,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