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处置第三十条有效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