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乡村清洁条例第六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完善乡村清洁长效机制,加强督促、检查、考核,确保乡村清洁工作有序推进;(二)统筹规划建设乡村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垃圾无害化处置,乡村卫生厕所等乡村清洁设施,并履行监管职责;(三)推动技术创新,推广垃圾、污水处理先进技术运用,推广控肥减药、种养结合等循环模式,减少废弃物排放,提高废弃物利用率;(四)其他有关乡村清洁工作的职责。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