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完善乡村清洁长效机制,加强督促、检查、考核,确保乡村清洁工作有序推进;

(二)统筹规划建设乡村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垃圾无害化处置,乡村卫生厕所等乡村清洁设施,并履行监管职责;

(三)推动技术创新,推广垃圾、污水处理先进技术运用,推广控肥减药、种养结合等循环模式,减少废弃物排放,提高废弃物利用率;

(四)其他有关乡村清洁工作的职责。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