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负责乡村公共场所、集贸市场、畜禽养殖(屠宰)场、旅游景区、商店、餐馆、废旧物品收购摊点、饮食摊点等场所的环境卫生,落实防范和灭杀病媒生物的制度措施。

从事餐饮、住宿服务、车辆清洗等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将餐厨废水、粪污和清洗废水等污水预处理后循环使用或者接入污水管网进行处理。尚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餐饮业经营者、集中供餐和食品加工单位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单独收集、存放、处理餐厨废弃物。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